一、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適用范圍
《金融企業財務規則》,也就是財政部令第42號,以下簡稱為《規則》。其第2條作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以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還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它們以下被簡稱為金融企業,適用本規則。其他金融企業參照本規則執行。
(一) 關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國有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而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兩個以及兩個以上的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進行出資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還有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控股企業,是那種國有資本占實收資本50%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是國有資本占實收資本比例雖未達50%,但國有資本投資者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國有資本占實收資本比例雖未達50%,但憑借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國有資本投資者能夠實際支配金融企業行為的金融企業。
執行相關業務要獲取金融監管部門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被稱作金融企業,其中涵蓋,執行業務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如下這些企業,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財務公司等;執行業務需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執行業務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公司等 。
金融控股公司,其當前還沒有清晰明確出自身金融業的性質,擔保公司同樣如此,然而從本質上來說它們都歸屬于金融企業,所以,這兩類公司也是適用于《規則》的, 。
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企業,是屬于金融監管部門所屬范疇的,這些企業被算入金融企業的范圍之內 。
(三) 關于其他金融企業。
其他金融企業是指外資金融企業和民營金融企業等。
二、 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特點
《規則》第3條有這樣的規定,金融企業要依據本規則的規定做事,還要結合自身發展所需,去建立健全起來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設置財務管理職能部門這一部門,配備專業的財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規劃、預測、計劃、預算、控制、監督、考核、評價以及分析等方面的方法,去開展籌集資金的行為,做營運資產的工作,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資源,反映經營狀況,防范并化解財務風險,以此來實現持續經營以及價值最大化 。
(一) 關于財務管理的基本要求。
1. 構建完善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其中涵蓋了金融企業自身所具備的基本財務制度,以及針對資金管理、資產管理、成本管理、費用管理、營業外產生的收支管理還有收入管理等多個方面的內部制定的規定以及辦法。
2. 設立財務管理職能部門,為了對財務事項進行歸口管理,為了便于分清職責,金融企業需要設置財務管理職能部門,該部門具體去履行金融企業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權,并且承擔相應的責任。
3. 配備專業的財務管理人員,這些從事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是熟悉財務知識的專業人員,且這類人員還得熟悉會計知識,不僅如此,他們還應具有會計從業資格。
(二) 關于財務管理的基本方法。
規劃,預測,計劃,預算,控制,監督,考核,評價,分析等屬于財務管理的基本方法,這是區分財務管理與會計管理的基本標志之一 。
(三) 關于財務管理的基本要素。
有一部《規則》,它把財務管理所涉及的要素,歸納成了六個不同方面,這六個方面專門是風險防控,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之后還針對其中每一個方面,逐個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
三、 財務管理工作的管轄和登記
《規則》中第4條作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也就是在以下簡稱中所說的財政部門,會依據法律指導,管理另外以及監督本級的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所設的派出機構,要在規定的職責范圍以內,依照法律履行職責,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開展指導、進行管理以及實施監督 。
在完成工商登記之后的30日以內 ,金融企業得向同樣級別的財政部門 ,提交設立批準證書的復印件 ,還要提交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以及驗資證明的復印件 ,再有就是章程的復印件 。
當金融企業出現分立情況時,當金融企業出現合并情況時,當金融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以及當金融企業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在依照法律規定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后的30日以內,應當向同一級別的財政部門提交有關的變更文件復印件 。
(一) 關于財務管理工作的管轄。
從出資關系看來的話,這財政部門針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管轄,是呈現分出類型的狀態,具體是這樣:如果是那位國務院以及部門、直屬機構出資金的金融企業,其財務管理工作方向是由財政部直接負責的這項,是這樣的規則;要是屬于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出資金的金融企業,那它們管理工作便會分別由省、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是這種情況;當不同級次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機構都有出資金的金融企業,針對其財務管理工作,如果是已經明確了的,那就按照規定來辦理,如果是沒有明確處理方式的,那就由出資額相對多的那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是這樣的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它的部門、機構,沒有進行出資,或者出資的額度沒有達到使其占據控股地位的程度,這樣的金融企業,要依據相應的行政管理級次,來確定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究竟歸誰管轄。
指的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派出機構,是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它要按照財政部的授權,在規定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職責,也就是指導、管理和監督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職責 。
金融企業前往財政部門展開財務登記,目的在于讓財政部門能夠掌握金融企業的基本狀況,這種登記的性質是備案登記,并非核準登記。
本條里面所說的“分支機構”,是那種直接隸屬于金融企業總部的,進行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 。
本條款之中的“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其所指的乃是金融企業,在名稱方面產生更改,在法人代表這一主體上出現變動,于注冊地涉及遷居改變,針對注冊資本有關數額予以調整,以及在經營范圍范疇之內有事項的變更等情況 。
四、 關于金融企業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的規定
《規則》第7條有這樣的規定:其指出金融企業的投資者,也就是以下簡稱的投資者,通常是借助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來行使財務管理職權;還表明投資者能夠通過制度規范、章程約定等方式,把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經營者;另外提到金融企業按照規定能夠向其控股的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一) 關于財務管理職權的行使。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金融企業的投資者借助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具備做出決定內部管理制度的權力,擁有決定部門設置的權力,持有決定重大財務事項的權力,享有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的權力,擁有決定聘用或者解聘社會中介機構的權力。
針對已設立股東(大)會的金融企業,投資者借助股東(大)會依法行使上述職權;針對已設立董事會的金融企業,投資者通過董事會依法行使上述職權。
在那些還沒有設立股東(大)會的情況之下,同時也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存在形式之中,涉及到的金融企業,國家財政部門身為金融企業的投資人群體或組織的時候,遵照國家當下現行的有關各類文件的規定情況而言,會把財務管理方面所涉及到的職權,出現部分的授予或者全部的授予這樣兩種情況,給予經營者。經營者借用行長辦公會的形式,或者是總裁辦公會的形式,還有總經理辦公會等多種形式,去行使財務管理方面所關聯到的職權。
另有一些金融企業,它們尚未設立股東(大)會,這時候,這些金融企業也未曾設立董事會 ,對于這類金融企業而言,投資者運用的是理事會等具有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以此來行使財務管理方面的職權。
(二) 關于財務總監的規定。
金融企業需踴躍探尋財務總監委派制,朝著分支機構委派財務總監,進而充分施展財務總監于強化財務管理以及財務監督里的職能作用,其中發揮財務總監在強化財務管理中的職能作用,發揮再財務監督中的職能作用 。
五、 關于金融企業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的要求
《規則》當中的第10條明確規定,金融企業需要建立起規范且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要使業務規模跟資本規模相互適應,在資本充足率以及償付能力等諸多方面,滿足有關法律還有法規提出的要求。
本條所稱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主要包括:
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其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
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
金融企業從事信托投資業務,其固有財產針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系人的授信以及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自身資本凈額的10%,對全部關系人的授信以及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自身資本凈額的50%。
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對單個客戶給出的擔保責任金額,其最高限度是不能超過自身實收資本的 10%,保證承擔的給付責任總額,通常情況下是不會超越其自身實收資本 5 倍的,而最高上限則是絕對不可以超過 10 倍的。
從事金融租賃業務的金融企業,對于其拆入資金余額而言,存在不得多于資本總額百分之百這般的限制;而就資本總額來講,有著不能低于風險資產總額百分之十的要求。
具有財務公司性質的金融企業,它的資本充足率不可以低于百分之十,其拆入資金余額不可以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一百。
六、 關于金融企業支付能力的要求
《規則》第11條作出規定,其內容為,金融企業應當依照保障相關各方利益、保證支付能力、實現持續經營的這個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去控制資產負債比例,還要足額提留用于清償債務的資金。
本條所稱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包括:
參與銀行業務工作的金融企業,需要依照規定去交存存款準備金,并且要留足備付金。
從事保險業務這家金融企業,要按注冊資本之中的百分之二十提取那資本保證金,將其存入指定的那家銀行,除金融企業處于清算狀態的時候用于清償債務情況之外,是不準動用的。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從事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需要按照注冊資本的百分之十提取資本保證金,將其存入指定的銀行,除了在金融企業進行清算的時候用于清償債務之外,不得把它挪作其他用途。
從事金融租賃業務的金融企業,對同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在以租賃加貸款的形式下,其最高限度是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5%;對于承租人所提供的流動資金貸款,其數額不得超過租賃合同金額的60%;租賃資產,這里面包含委托租賃、轉租賃資產,其在總資產當中所占的比重不得低于60%。
屬于財務公司性質的金融企業,應按規定交存存款準備金。
七、 關于金融企業受托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
《規則》第16條有著這樣的規定,說的是金融企業依法受托去發放貸款,經營衍生產品,進行證券期貨方面的交易,買賣黃金,對資產進行相關管理,以及開展別的業務,如此之時,需要與自營業務分離開來進行管理,要依據合同約定去分配收益,承擔責任,不能挪用客戶資金,也不得轉嫁經營風險 。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務必把經紀業務跟自營業務分離開進行辦理,絕對不可以混合起來操作;對于接受證券買賣的委托這種情況,應當依據委托書當中所載明的內容,按照交易規則去代理買賣證券,實實在在地進行交易記錄。
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金融企業,需要在指定結算銀行去開立客戶保證金賬戶,從而專門存放客戶保證金,并且要將其與自有資金分戶存放 。
開展信托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要把信托財產同它的固有財產區分開來進行管理,還要區分開來進行記賬,并且要把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也區分開來進行管理,也區分開來進行記賬。
具備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需要針對受托運作的擔?;?,去設立專門的賬戶,并且要把擔保基金業務,跟自身業務區分開來,進行管理,還要進行核算。
金融企業從事了基金管理業務,其自身所屬的資產呢與基金所擁有的資產,不同基金各自的資產以及和其他被委托的資產,這些都得實行獨立的運作方式,并且分別加以核算 。
從事金融租賃業務的金融企業,對于受托經營的委托租賃財產,要單獨建賬,還要分別管理,并且對于作為轉租人經營的轉租賃財產也需如此 。
展開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企業會進行受托,被受托要管理的資產得獨立于自身擁有的資產,分開來做管理,分開核算。
八、 關于金融企業擔保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
《規則》中的第17條作出規定,其內容為,金融企業對外進行擔保,這種行為應當符合法律以及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情形,要依據被擔保對象的資信狀況與償付能力去行事,進而采取相當于其情況的風險控制措施,并且要設立備查賬簿來進行登記,還要及時地跟蹤監督 。
金融企業對外提供擔保,需在充分評價被擔保對象的資信以及償付能力的基礎之上;對于已提供的擔保,金融企業要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舉措,規范操作規程,明確執行權限,控制擔保范圍,嚴格辦理擔保所涉及的資產手續,落實相關責任,實行跟蹤監督 。
金融企業,它從事著證券業務,是不可以,為其投資者,或者投資者有著一定關聯關系,成為聯系紐帶涉及的對象提供擔保這項行為的。
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金融企業,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金融企業之中,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那一類,以固有財產去作擔保,或者通過拆入資金的方式獲取一定額度的資金,其額度的上限有規定是萬萬不許超過自身注冊資本所要達到的數值的。
對從事金融租賃業務而言的金融企業來講,其向外擔保的余額情況,是不可以超出對應的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百的 。
屬于財務公司性質的金融企業,擔保余額不得高于資本總額。
九、 關于金融企業社會保險費用管理的要求
《規則》第38條作出規定職工教育經費列支范圍,即指出,金融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規定,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還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以及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應當依據實際情況列入成本(費用)之內 。
金融企業,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還按時足額繳費,同時具備持續盈利能力以及支付能力,那么能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情形,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以及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制度,而相關費用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來列支 。
(一) 關于職工福利費。
《規則》施行之后,金融企業不再去計提職工福利費,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所發生的職工福利支出呀,是直接在成本(費用)當中進行據實列支的。金融企業在2007年的時候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是應當予以沖回的。
截止到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企業應付職工福利費賬面所呈現的余額,依據不同的情形來進行處理:
其一,對于余額呈現為赤字狀態的金融企業而言,需將職工福利費的余額轉入到2007年年初的未分配利潤當中,這里的關鍵在于,倘若因此而致使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情況,那么就要依次借助任意盈余公積金以及法定盈余公積金去進行彌補,要是經過這樣處理之后,仍然不足以全額彌補,那就需要運用2007年以及后續年度實現獲得的凈利潤來加以彌補。
2. 余額呈現為結余的、執行這種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啊,需要把職工福利費的余額全都轉進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里;沒有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企業咧,則應當把職工福利費余額全部轉進應付職工工資(職工福利)里頭喲。
對于應付職工福利費的結余,金融企業要依照職工福利費用于職工集體福利的這項基本規定,逐步去消化它。它能夠用來支付以前年度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且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等各類社會保險費用,它也能夠遵照形勢發展對職工福利計劃進行綜合考量,依據內部的議事規則,經過投資者做出決議,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于支付補充醫療保險跟補充養老保險費用呢,或者用于支付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等其他職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金融企業不再計提職工福利費,年金的列支渠道如下: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且能夠按時足額進行繳費的金融企業,依據相關規定為職工構建年金制度,所需的費用在沖減掉職工福利費結余之后,當作社會保險費直接被列入成本(費用)當中,不過該金融企業每年在列支成本(費用)時的年金費用不可以超過本 enterprise職工工資總額的4% 。
十、 關于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
具有規定性質的名為《規則》的文件里的第39條當中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其內容是,金融企業針對職工繳納相關住房公積金這個行為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在相關方面的處理情況,是要依照國家有關方面所規定的內容來進行執行的 。
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撥交工會使用。
職工教育經費,依照國家所規定的比例來提取,其用途在于職工教育以及職業培訓。
金融企業工會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交工會使用。
(二) 關于職工教育經費。
金融企業能夠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對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進行提取。
金融企業之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那是必須專款專用的,得面向全體職工實施開展教育培訓這個行為,尤其要著重加強各類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并且,金融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列支范圍,是要按照有關規定去辦理的。
金融企業職工進行社會上那種學歷教育的參與行為,以及因個人要取得學位而開展的在職教育參與舉動,所需用到的費用應該由個人去承擔,不可以對金融企業的職教育培訓經費予以強行占用。
針對金融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開展的境外培訓以及考察活動,其中一次性單項支出里費用較高的那部分,應當從其他管理費用里進行支出,不可以去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開支。
十一、 關于金融企業利潤分配的規定
《規則》第44條作出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這里所說的凈利潤是減去彌補虧損后的金額,下同,此凈利潤應當依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這樣的順序來進行分配。若法律、行政法規另外有規定的,則依從其規定。
(一) 關于一般準備金的提取。
針對從事銀行業務的金融企業,在每年年度終了時,要依據承擔風險以及損失的資產余額的特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金,其主要用途是彌補那些尚未被識別出來的可能性損失。一般準備金的計提比例,是由金融企業綜合考量自身所面臨的風險狀況等諸多因素來加以確定的。并且原則上,一般準備金的余額不能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 。
金融企業,其從事保險業務,要按本年所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總準備金,此準備金用于巨災風險的補償,且不得用于分紅,也不得用于轉增資本。
展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被要求,基于本年達成凈利潤,按其百分之十萃取交易風險準備金;該準備金的用途是用以挽回證券交易出現的損失;并且明確規定它不可以把這部分用于開展股份股息分配,也不允許基于此進行企業資本轉增操作。
金融企業,其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應按本年所實現凈利潤之10%提取風險準備金,此準備金用于風險的補償,且不得用于分紅,也不得用于轉增資本。
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必須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5%來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其目的是用于去彌補虧損這個用途之處,絕對不可以被用于分紅,不能被拿來轉增資本。當信托賠償準備金的累計總額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20%之時,就能夠不再進行提取了。
主要從事擔保業務的企業,需要按照本年度實現凈利潤的十分之一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該準備金用于彌補虧損,不可以用于分紅,也不可以用于轉增資本。
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金融方面企業,要按照本年達成的凈利潤的1%去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來彌補虧損,不可以用于分紅,也不可以用于轉增資本。
從事金融租賃業務的金融企業,要按照本年達成凈利潤的1%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該準備金用于彌補虧損,不可以用于分紅,也不可以用于轉增資本。
凡是屬于財務公司性質的那種金融企業,需要按照本年實現的凈利潤的1%來提取一筆一般風險準備金,這筆準備金是用來彌補虧損的,并且不可以將其用于分紅,也不可以用于轉增資本之中。
(二) 關于公益金余額的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金融企業開展利潤分配時不再提取公益金。金融企業中公益金結余,要轉作法定盈余公積金來管理使用;若公益金出現赤字,就依次用任意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去彌補,要是仍存在赤字,就結轉至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加以彌補。
在金融企業依照國家統一規定推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之后,就不可以再為職工去購建住房了,而且盈余公積金是不可以列支相關支出的。
金融企業,其原屬于公益金使用范疇的之內設職工食堂、醫務室等集體福利機構,所需的那個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應當職工教育經費列支范圍,嚴格去履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所規定的程序以及權限,來進行審批,并且要按照金融企業經營資產的相關管理制度 去執行。
十二、 關于金融企業財務信息的報送要求
《規則》第57條指明:金融企業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財政部的統一要求,編制出現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要通過內部審核,在規定期限內,向財政部門加以報送,向其他與金融企業有關的使用者予以報送,不可以拒絕財務信息的披露,不可以拖延財務信息的披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里的規定,公司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的時候編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去制作。
“財務信息”在本規則里所指的是,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有關金融企業經濟活動之分析、總結、還有評價、考核這般內容的報告。
實行集團化管理的金融企業,要率先給集團公司,也就是可能的控股母公司去報送財務方面 的信息,之后再按照流程由集團公司,同樣有可能是控股公司向財政部門進行報送 。
十三、 關于本規則生效及其他制度廢止的規定
《規則》之中的第65條作出了規定,其內容為,本規則是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
(93)財商字第11號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財債字〔1999〕8號)被廢止,并且,《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財債字〔1999〕215號)也同時被廢止,而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同樣被廢止?!薄?/p>
《規則》發布后,財政部以前印發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93)財商字第11號
等會馬上就廢止。當下正在施行的《關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財務管理的規定》,文號是財商字〔1997〕43號,《國家政策性銀行財務管理規定》,文號為財商字〔1997〕491號,《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財務管理辦法》,文號是財金〔2003〕63號,等等這些暫時不廢止。
此后,財政部會把《規則》當作依據,在金融企業財務評價管理方面,依據現實需求,制定一些具體管理辦法,在財務信息管理方面,按實際需要,制訂一些具體管理辦法,在財務風險控制方面,依照現實要求,制定若干具體管理辦法,在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管理方面,根據現實所需,制定一些具體 management approa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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