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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號
經2008年11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現予以公布修訂后的《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省長 黃華華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
在1989年3月25日的時候,廣東省人民政府憑借粵府〔1989〕39號進行了發布,而后,于2008年11月28日,經過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20次常務會議修訂并通過 。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也就是以下簡稱為《條例》的規定,來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常被簡稱為土地使用稅,其征收地區范圍是:
(一)城市為市行政區(不含建制鎮)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為鎮行政區的區域范圍;
(四)工礦區,是指工商業較為發達的地方,在那里,存在著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工礦園區,有著特定的區域范圍 。
第三條,凡是在,第二條所列出的地區范圍以內,使用土地的單位以及個人,作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該按照《條例》以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去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講的單位,涵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還有外國企業,以及別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說的個人,包含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關于土地實行使用稅,其計稅依據是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計算征收之事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按照省人民政府所確定的適用稅額來進行,征收工作由此展開 。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廣州、深圳市為1.5元至30元;
佛山、東莞、中山、珠海、江門市為1.2元至24元;
名為惠州的市,汕頭的市,湛江的市,韶關的市,肇慶的市,茂名的市,梅州的市,清遠的市,陽江的市,河源的市,汕尾的市,潮州的市,揭陽的市,云浮的市價格為0.9元至18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6元至12元。
第六條,市財政局,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財政局,以及地方稅務局,根據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設狀況。根據經濟繁榮程度,根據經濟發展變化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或者適時調整各等級的適用稅額標準。上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審核之后,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七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能夠適度調低,然而調低的額度不可以多于本細則第五條所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要是需要提升至超出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最高稅額,經過省人民政府審核之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學校自用的土地,圖書館(室)自用的土地,文化宮(室)自用的土地,體育場(館)自用的土地,醫院自用的土地,幼兒園自用的土地,托兒所自用的土地,敬老院自用的土地,這些屬于公共、公益事業自用的土地 。
(七)財政部另外規定了予以免稅的能源用地,還有交通設施用地,以及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
第九條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經批準進行開山填海整治的那些土地,還有改造的廢棄土地,納稅人要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去申請,經過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核,再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按程序自行審批),之后才可以從使用的月份開始,免征土地使用稅5至10年。
第十條 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除了本實施細則第八、九、十條所規定的情形之外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納稅人按照規定納稅的時候確實存在困難的,能夠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去申請,按照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之后,能夠酌情給予減稅或者是免稅的照顧。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是按年進行計算的,并且是分期來繳納的,繳納期限的具體情況,是由市、縣地方稅務局來確定的。
第十三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被征用的耕地,從批準征用那一日起,達到滿1年這個時間節點的時候,開始去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城鎮以及村莊建設用地范疇之內,身為實施城市規劃、村莊規劃以及集鎮規劃而去進行統一征地的情況,期間在尚未確定建設用地單位以前,暫時性不會對此收取土地使用稅, 等確定了建設用地單位之之后,便由這用地單位依據規定來去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
土地使用稅征收方面,第十四條規定,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并且,土地管理機關需要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諸如土地使用權、土地占用面積等相關資料,以此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強化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
第十五條,納稅人需要把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以及面積、用途等來如實的情況,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作申報登記,且申報登記之后,要是發生變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權屬轉移、土地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等事項,納稅人應當在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第十六條,關于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其執行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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