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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30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京政發〔1988〕115號文件發布,1998年6月12日,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進行第一次修改,2007年4月27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號令進行第二次修改。
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即以下所說的《條例》,然后,結合本市實際狀況,進而制定本辦法。
使用土地的單位,在本市城區行政區域內,是納稅的團體,這類團體在近郊區行政區域內,也是納稅的團體,遠郊區之縣政府所在地這類地方是存在納稅團體的,在遠郊區的建制鎮存在納稅團體,遠郊區的工礦區中當然也有納稅團體,這些團體都應當按相關說法繳納土地使用稅,此稅有相關簡稱,叫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其要遵循條例與本辦法來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條例與辦法中有明確規定 。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其計稅依據乃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稅額來計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積予以確定;若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那么則以納稅人據實申報且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的土地占用面積來確定。
第四條,本市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等級,劃分成了六級哦,每平方米年稅額呢,是像下面這樣的:
一級土地30元;
二級土地24元;
三級土地18元;
四級土地12元;
五級土地3元;
六級土地1.5元。
對土地納稅等級范圍,進行劃分,這一劃分工作,是由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來做的,其參照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級別范圍,進而確定,之后再進行調整。
第五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財政機關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經有關方面批準進行開山整治的那片土地,以及經過改造的廢棄那片土地,從開始使用的那個月份起免去繳納土地使用稅10年,。
(七)有那些為能源所設之用,交通所設之用,水利設施所設之用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以及其它所設之用,是由財政部另外去做出規定從而實現免稅的 。
對繳納土地使用稅存在實際因難的納稅人而言,當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呀,要經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規定的程序去辦理呢。
本市土地使用稅,全年稅額分兩次去進行申報繳納,其中一次申報納稅期限處在每年4月1日開始,到4月15日為止,另一次申報納稅期限是在每年10月1日 outset,至10月15日 end。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于地方稅務機關所規定的那段期限之內,朝著地方稅務機關去提交使用土地面積相應數量的依據,進而辦理土地情況登記的手續 。
倘若納稅人所使用的土地情況發生變動了,那么應當在自變動之日開始起的30日之內,前往登記地的那般地方稅務機關去辦理土地情況相關的變更稅務登記手續 。
第九條,納稅人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若土地所在地,與納稅人登記地,不一致,那么由市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納稅地點,。
第十條,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權屬資料信息,具體辦法,由市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市土地管理機關,制定。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參照本市有關規定來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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