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2012〕56號
各個省,以及自治區,還有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和公安廳(局),國務院的各個部委,各直屬機構的人事部門,由中央管理的那些企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關聯法則,沖著提升社會范疇里消防安全在專業化層面的管理水準目的,為了全力確保消防安全技術對應服務所具備的質量,我們精心擬定成了《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以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還有《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當下將其印發給你們,務必要遵照去執行起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首部,是為了提升消防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以及素質,進而以此加強消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建設,并且確保消防安全技術服務與管理的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相關規定,而擬定出此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對象為,依據消防法律、法規里相關規定的,那些從事消防設施檢測工作的,以及從事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針對依法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施行準入類職業資格制度 ,該制度被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之中。
首先,第四條規定指明,所謂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是這樣一類人員,其一,他們是經過考試從而獲取了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其二,他們是在依法予以注冊之后的,其三,他們所從事的皆是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他們屬于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注冊消防工程師劃分成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以及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評價辦法另外制定。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英文分別譯為:
一級認證消防工程師 ,一級認證,消防工程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公安部,并肩攜手。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共同負責政策制定工作。并且依據職責分工,針對該制度的實施情況,展開指導、監督以及檢查的相關行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處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也身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它們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實施,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所示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施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以及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辦一回。
第八條,公安部組織構成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其負責針對一級以及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予以擬定,組織開展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命題工作,研究構建并且管理考試試題庫,提出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的相關建議。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審定一級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審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題,會同公安部,確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并且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跟相關規定,去組織實施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并且研究確定本地區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
首先,是第十一條,任何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需要做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恪守職業道德,并且要符合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之中的某一個條件,這樣子才都能夠去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要是取得了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那就得工作滿滿6年,而且這6年當中有4年得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才行;不然就是得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整整7年,而這7年里得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崗位上干滿5年。
(二)獲取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以及學位,工作達4年時間,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時長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的雙學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含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的雙學士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這是一種情況,還有另一種。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的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含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的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工作滿兩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一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工作滿三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兩年。
⑤得到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一年;或者獲取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兩年。
(六)那些取得了其他專業相應學歷的人員,其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并且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也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獲取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投身消防安全技術工作達3年;又或者獲取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期滿4年。
去獲取消防工程專業的大學專科學歷,之后從事消防安全技術方面的工作達到2年;又或者是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的大學專科學歷,接著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獲取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以及學位,投身消防安全技術工作達到1年;又或者取得消防工程關聯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以及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同樣相應增加1年。
十四條規定,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若合格,就要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委托處于省、自治區,以及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來頒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且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蓋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此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都具備效力。
第十五條,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若合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且是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此證書于所在行政區域內具備有效性。
第一,第十六條規定,第二,對于憑借不正當手段獲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情況,第三,會依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有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來進行處理,第四,對于憑借不正當手段獲取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情形,第五,亦是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七條,國家針對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施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一級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由注冊后才能夠以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去執業,取得二級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亦是如此,經注冊方可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規定,公安部消防局乃是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進行注冊審批的那一個部門。其中,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為負責辦理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相關審批事宜的部門,并且該機構還要承擔起對于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實施初步審查工作的職責。
第十九條,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且要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若聘用單位屬企業的話,需通過本企業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且要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若聘用單位屬企業的話,需通過本企業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注冊申請材料。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人所提交的注冊申請材料后,若申請材料存在不齊全的情況,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那么應當當即,或者在5個工作日之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其所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倘若逾期未有告知,那么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便視為受理。
不管是受理的注冊申請,還是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都得出具書面憑證,該憑證要加蓋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呢。
以下是改寫后的內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注冊申請開始計算,在20個工作日之內,按照規定的條件,依規依程序,去完成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同時要完成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審批工作,并且還要把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申請材料以及初步審查意見上報給公安部消防局進行審批。
公安部消防局,在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以及初步審查意見之后,自該日起,要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要是在規定的那個期限之內沒辦法作出批準的決定,那就得把延長的期限以及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于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這種情況,應當書面去說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請人是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的。
第二十二條所述,注冊審批部門在作出批準決定之時起,需歷經10個工作日,而后進行頒發、送達相應級別的注冊證這一系列操作。
第二十三條,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 3 年,注冊證在有效期里是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憑證,此憑證由注冊消防工程師本人進行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條,申請初始注冊之人,應當自取得一級、與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那日起,1年以內提出申請,要是逾期申請初始注,冊之時,須符合本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的樣子。
專門針對初始注冊,以及延續注冊,還有變更注冊,另外注銷注冊,跟不予注冊等這些注冊管理所涉及的具體辦法,是由公安部另外去進行規定的。
延續注冊需具備該條件,重新注冊也需具備該條件,逾期初始注冊同樣需具備該條件,此條件即繼續教育,它是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各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在每個注冊有效期當中,都應該按照相應規定,去完成對應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六條,注冊審批部門,應及時地,向社會,公告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的有關情況,要建立注冊消防工程師誠信檔案,針對其執業活動,實行信用管理。
處于各級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注冊管理部門,其應當嚴格去執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去往一個已獲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當中的機構,要不就是消防安全重點當中的單位,并開展,同該機構業務范圍, 和本人資格級別彼此相符的,關于著消防安全技術的那些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范圍:
(一)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1.消防技術咨詢與消防安全評估;
2.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
3.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火災事故技術分析;
6.公安部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非100米(含)及以上公共建筑,非大型人員密集場所,非大型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不包括250米(含)以上的高層公共建筑,也不包括大型的危險化學品單位。
3.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
4.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
5.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的能力要求:
(一)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知悉國家消防方面的法律,清楚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具備較為豐富的消防安全技術方面的工作經驗。
一,要知曉國際消防具體相關標準,二,應熟知技術規范,三,需及時把握消防技術前沿進展動態,四,要能夠獨自解決重大且復雜以及疑難的消防安全技術核心問題。
能夠熟練地運用與消防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手段,將執業范圍內的各項工作圓滿完成,所簽署的,涵蓋消防安全技術咨詢和評估、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等方面的各類技術文件,準確無誤,所維護的消防設施二級消防工程師考試,完好且有效。
具備很強的消防技術課題研究方面的能力,能夠去用那些全新技術成果,對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工作予以指導。
(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熟悉國家針對消防所制定的法律,熟悉法規,熟悉規章以及相關規定,具備一定的消防安全技術方面的工作經驗。
能夠熟練地去運用,那些與消防相關的技術標準,以及規范和手段,從而及時地發現,還能夠解決一般性的消防安全技術問題。
較好地達成執業范疇之內各項工作,所簽署的消防安全技術咨詢以及評估、消防設施檢測還有維護等各類技術文件真實、完整并且準確,所維護的消防設施完好且有效。
在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活動里所形成的消防安全技術文件,其應當經由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進行簽字,并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二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消防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以下行為要勸告,即違反相關法律,違反法規,屬于違反技術標準的行為,之后要將此情況向本級別注冊審批部門報告,或者向該級別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三條 注冊消防工程師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
一要履行崗位職責二級消防工程師考試,二要保證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質量,三要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
(七)完成注冊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在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施行以前,長時間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經由考核認定的法子獲取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對于那些憑借考試獲取了相對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并且他們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里所規定的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用人單位能夠依據工作方面的需要起步網校,擇優來聘任相應級別的專業技術職務。其中,那些取得了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被聘任為工程師職務;而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則能夠被聘任為助理工程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憑借考試所獲取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這種資格乃是消防安全監測范疇內、還有消防設施檢測領域中,去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時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關于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執業的具體管理辦法,是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本規定以及公安部的相關要求來制定的,并且要報給公安部消防局進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消防設施檢測,以及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組織機構,除此以外還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它們所配備的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數量,以及注冊消防工程師簽字的文件種類,另外包括繼續教育等注冊執業的具體要求,還有管理辦法,是由公安部另外進行規定的。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公安部一同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承擔關于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
每一個省,以及每一個自治區,還有每一個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一同負責著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的職責分工呢,是由各地相互協商之后確定的。
第二條款項中,各個省份、自治區以及直轄市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為《暫行規定》),還有本辦法所具備的相關要求,去組織開展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
第三條,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有《消防安全技術實務》這一科目,還設有《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這一科目,并且設有《消防安全案例分析》這一科目,總共是3個科目。
考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要進行考試,考試設有《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與《消防安全案例分析》這2個科目。
第四條,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三個半天舉行,《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是2.5小時,《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科目的考試時間同樣為2.5小時,《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成績施行以3年作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于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之中參與應試科目的考試,并且合格,才能夠獲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來進行。其中,《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這一科目,考試時間是2.5小時。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這個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
實行的考試成績滾動管理辦法是以2年作為一個周期,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之中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并且考試合格,這樣才可以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符合《暫行規定》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并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則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僅參加《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以及《消防安全案例分析》這2個科目的考試。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評聘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的;
(二)憑借全國統一考試獲取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或者取得勘察設計各專業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連續兩個考試年度之中,參與上面提及科目的考試,并且保證考出合格成績,如此方可獲取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七條,由本人提出參加考試的申請,并按規定攜帶著相關證明材料,前往當地考試管理機構進行報名。之后,考試管理機構會按照規定的審查程序以及報名條件施加審核,在審核合格以后,發放準考證。而參加考試的人員要憑借準考證以及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與地點去參加該項考試。
中央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的人員,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的人員,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照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首先,第八條規定,考點在原則方面,是設置于直轄市以及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還有高考定點學校,要是確實有必要在其他城市設立考點,那么必須經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及公安部予以批準。其次,考試日期在原則上是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九條,秉持考試跟培訓相分離的原則。凡是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這里所說的考試工作涵蓋命題、審題以及組織管理等方面,這些人員既不可以參加考試,同時也不能夠參加或者舉辦跟考試內容有著關聯的培訓工作,并且絕對不允許強迫應試人員去參加跟考試相關的培訓。
第十條 ,展開考試工作的管理部門以及考務實施機構 ,務必要嚴格地去執行涉及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始終遵守與考試工作相關的紀律 ,切切實實地做好在試卷命制 、印刷 、發送以及保管整個過程當中的保密工作 ,極其謹慎地防止出現泄密情況。
第十一條,存在違反考試工作紀律以及有關規定的人員,依循《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予以處理。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經常長時間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崗位方面的工作,具備豐富經驗,工作業績十分突出,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堅守恪守職業道德,保障身體健康,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評得了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年齡處于65周歲(包含65周歲)以下,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中的條件(一)、條件(二)以及條件(三),且各滿足其中任選一項條件的在職(在編)且處于在崗狀態的人員,能夠申請參加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考核認定。
(一)學歷與工作經歷:
獲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擁有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達到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獲取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歷經7年。
2.獲取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擁有該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已滿8年;又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具備其相關專業碩士學位,且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已滿10年。
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0年;或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2年。
擁有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于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崗位從事達15年;不然就是取得了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領域從事滿17年。
獲取其他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年限就會相應地再增添5年。
(二)技術能力與業績成果:
先是具備這樣一條件:1、身為獲得與消防技術相關的省(部)級及以上層級技術發明等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2、處于排名前5名的位置。
2.依法獲得有關消防技術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在項目負責人的崗位上,或者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達成縣級以上區域里頭的消防安全項目,或者火災風險評估項目,數量不少于2個。
4. 身為項目負責人,或者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之際,促成面積達10萬平方米以及以上的建筑的消防安全咨詢事項,達成評估項目不少于5個。
在5這個條件下,擔任項目負責人,或者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每一個單體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項目,且這樣的項目數量不少于15個。
(三)學術水平與研究能力:
身為主要起草人,且排名處于前8位,編寫了1項已頒布實施的行業及以上層級的消防技術標準。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過具備統一書號(ISBN)的消防技術相連專業著作(譯著),且本人獨立撰寫字數不少于兩萬字 ,或者參與編寫已投入使用的消防技術相關專業書籍,本人獨立撰寫字數不少于六萬字,對于未注明作者撰寫章節的不能當作研究成果。
3.于擁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核心類別期刊之上,或者于具備國際統一書號(ISSN)的國外期刊之上,發表自行獨立完成的、與消防技術相關的論文,數量不少于3篇,且每一篇論文字數不少于2000字。
4.于具備國內統一刊號(CN)的非核心類別期刊之中,發表由自身獨立完成的、與消防技術相關的論文數量不少于5篇。
在省部級內部發行的刊物里,公開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咨詢與評估報告以及課題研究報告,數量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級的消防技術相關刊物上,發表獨立完成的消防技術咨詢與評估報告、課題研究報告,數量不少于10篇。
二、考核認定組織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公安部一同組建“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為“領導小組”,其名單可見附件2),該領導小組全面承擔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的組織領導相關工作,并且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置于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其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函,其二是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及其中央管理企業之人事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函,這里的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及其中央管理企業簡稱為中央單位。
(二),《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的份數是一式兩份,其樣式可以參見附件3。
(三)學歷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的復印件,高級工程師技術職務聘書的復印件,技術(項目)負責人聘書的復印件,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任命文件的復印件,獲獎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權文件的復印件,消防技術規范與技術標準,消防技術類專著(內容說明與首頁),消防技術論文,咨詢報告與研究成果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四),獲獎者需要附上獎狀,或者個人證書,又或者正式公布的獲獎人名單等有效證明。對于獎項沒有頒發證書的情況,以及沒有正式公布獲獎人員名單的情況,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人數的單位申報獎項的人員名單,還有獲獎主要文件的復印件,經過單位負責人簽字再加蓋公章。
所在單位給出具了職業道德所證明的內容,獲獎單位給出具了主要項目也就是技術負責人所證明的內容,已頒布實施時相應級別消防這一技術規范或者技術標準的主要完成人所證明之內容。
四、考核認定程序
于消防安全技術工作人員之中,那些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能夠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在單位審核同意之后,由所在單位朝著單位所在地(若聘用單位屬于企業,便朝著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來進行推薦。
屬于中央單位的人員,經由本部門、本企業的人事部門,統一朝著公安部消防局去開展推薦的這一行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及中央單位消防業務管理機構,針對本地區、本部門以及本企業的申請人員材料,來展開審查工作,進而提出審查意見,并且要經過本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門復審合格,同時也要經過本部門、本企業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部門復審合格,之后提出推薦人員名單,將其送交到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核。
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材料進行審核的,是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結果以及擬認定人員材料,被報給領導小組用于復核。
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給出的審核意見予以復核,同時對申請人員的材料進行復核。對于復核合格的人員,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沒有異議,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準之后,向社會公布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對那些申請人,他們未通過考核認定,然后呢,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去向他們說明不通過的理由。
五、考核認定申報日期及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單位的消防業務管理機構和人事部門,要對推薦人員材料予以認真審查,還需進行復審。在2013年5月31日之前,要完成此項審查,以及復審工作。要簽署審查意見,且簽署復審意見,并且在《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相應欄內加蓋印章。之后,然后將全部申報人員的材料送交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單位,當在進行審查、復審申報人員材料這項工作時,必須要去核查各類證書以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所報送的各類證書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應當經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負責人,針對其真實性簽署意見并且加蓋單位印章。
三個方面的主體,分別是各省級區域,也就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還有中央單位,它們都應當優先去推薦那些有著符合申報條件的情況,能力表現突出,在業內獲得認可,并且仍然處于消防安全技術一線崗位正在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在本辦法印發之前,那些已經借助特許或者考核認定的方式而獲取了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那些當前處于公務員崗位或者現役軍人崗位進行工作的人員,那些正在對其他專業職業(執業)資格展開申報考核認定的人員,以及那些已經辦理了離休、退休手續的人員,統統都不在申報范圍之內。
凡是在消防安全技術工作里,有著違法違紀情況,或者出現重大失誤,進而受到刑事處罰,又或者是行政處罰的人員,通通都不可以進行申報。
五,各個省,以及自治區,還有直轄市,以及中央單位,需要切實去加強領導,要堅持標準,要嚴格要求,要認真依照程序做好申報工作,做好審查工作,做好復查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但凡不認真進行把關,或者弄虛作假的,一旦被發現,就要停止該地區或者單位的申報權,還要取消個人申報的資格,并且依據相應法律以及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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