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王*和夏*所開設的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簽訂了《靈子舞蹈學員入學合同》,這份合同約定,夏*要向王*提供舞蹈培訓服務,時間跨度是從2019年8月19日到2024年8月19日,同時王*需交納7000元培訓費用。王*于2019年8月17日開始,至2019年10月28日期間,前往夏*處接受培訓,之后因為個人情況,就沒再去上課了。2019年11月16日想開個舞蹈培訓班,夏*把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經營場所轉給了案外人雷*,雷*經營新建區新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而對王*的培訓安排,也沒經過王*同意。2019年11月19日,夏*注銷了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并且沒有向王*退還相應學費。所以王*向一審法院起訴了,。同時進行了查明,新建區的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是個體工商戶,由夏*個人經營,該經營服務,范,圍是舞蹈咨詢服務, 其中依法須得到批準的項目,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之后才能夠開展經營活動。夏*沒有向一審法院提供證據,該證據是關于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經營舞蹈培訓,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去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方面的 。
【主要爭議焦點】
1.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是否需要辦理辦學許可證?
2.《靈子舞蹈學員入學合同》是否為無效合同?
【裁判摘要】
一審法院
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是夏*所開設的,其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教學培訓服務,并且與王*簽訂了《靈子舞蹈學員入學合同》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所以王*訴請被告返還學費,此訴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緣由是王*受到被告所提供的服務,此服務于2019年11月19日的時候,是在夏*注銷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之前,所以在2019年8月19號直至2019年11月19號這3個月期間的學費是不會予以退還的,故而夏*應當退還王*剩余57個月的學費,金額為6650元(7000元6057 = 6650元)。依據此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第五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作出以下判決:其一,王*與夏*所開設的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簽訂的《靈子舞蹈學員入學合同》被判定無效;其二,夏*會在一審判決生效之后的十日之內,將學費6650元歸還給王*;其三,駁回王*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夏*來承擔。
二審法院
本院覺得,在本案里,夏*興辦的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雖說其經營范疇是舞蹈咨詢服務,然而,從《靈子舞蹈學員入學合同》的內容去看,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事實上系一家為學員供給舞蹈培訓服務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其行為應該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制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而言,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還有變更與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去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必須經過相關審核程序。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第十二條表明,舉辦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舉辦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同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那些權限審批,舉辦實施自學考試助學的民辦學校,也是如此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獲批,舉辦除此之外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還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的民辦學校,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且要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上訴人承認其行為要受一系列法律法規調整,這些法律法規里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從這些規定能知道,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做舞蹈培訓業務得履行相應批準手續,然而從現有的相關證據來看,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并沒有去履行相應的批準手續,一審判定《靈子舞蹈學員入學合同》是無效的,這并沒有什么不妥之處,基于這個情況,夏*應該把剩余費用退回來 。
【案例評析】
本案例起初是一起合同糾紛,在審理此合同糾紛期間,涉及到了民辦教育行業的一個問題,這進而對案涉合同的效力問題產生了影響。筆者研讀本案例后,覺得很有必要對本案例的認定過程以及認定結論展開進一步分析,以此來厘清案涉合同背后關鍵的教育行業法律問題。
在本案當中,一審法院認為,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也就是所謂的“水靈子舞蹈培訓”,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調整的民辦學校類型,該法簡稱《教育法》。同時,它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調整的民辦學校類型,此法則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所以,它理應辦理相應的行政審批手續,進而取得相應的辦學許可。二審法院同樣持有這樣的觀點,特此指出聲明。在這個基礎法律事實被認定的情況下,水靈子舞蹈培訓并未辦理民辦學校的行政許可手續,不擁有辦學資質,所以兩級法院皆認定,其與培訓學員簽訂的《靈子舞蹈學員入學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是這樣因而得出之前的結論。
對于本案兩級法院認定結論,筆者基本認同,由此也注意到本案例中反映出的重要話題,也就是,面向成人的音樂舞蹈等文化教育類培訓班或者培訓學校屬不屬于民辦學校?需不需要辦理民辦學校辦學證?缺失行政許可的各類成人培訓班所簽署的培訓合同有無效力?筆者結合本案例詳細解析如下:
為成年人提供課程項目的文化教育類型的培訓班或者培訓學校,它到底是不是被認定為民辦學校呢 ?
《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且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于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
按照上述規定能夠知曉,《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適用范圍存有三個要件或者特征,其一,舉辦主體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也就是說,主體具備“非公有”或是“非國有”的身份,其二,借助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換言之,資金來源是社會資本,其三,面向社會開辦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即所開辦的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面向的是全社會想開個舞蹈培訓班,這也就意味著面向的是所有人群,其中涵蓋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跟這個案例相結合,關于水靈子舞蹈培訓的舉辦主體是自然人夏*,其憑借自有資金開辦了舞蹈培訓班,它面向的對象是成人,其所從事的活動性內容涵蓋藝術類培訓,這些方面全都適配《民辦教育 促進法》第二條的適用范疇。所以呢,咱們可以這么說,在本案里面的水靈子舞蹈培訓,恰如其分講應該是屬于其他教育機構,適配《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之下規則,受到該法的約束和監督管理。
面向成年人的旨在提升文化知識水平的各類培訓班,或者專門從事培訓的機構,要不要去辦理那些針對辦學方面的許可證書,以及法人等級方面的證書呢 ?
據《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規定可知,包含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其變更,其終止,都得有相關行政部門去進行審核,予以批準,加以注冊或者備案,具體針對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而言,得取得相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才可以辦學,針對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來講,也必須取得相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方能辦學。按照嚴格的字面意思來講,《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主體,僅僅提及了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以及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并未涉及其他的教育機構,如此一來,是不是可以表明“民辦學?!辈诺媒浻尚姓S可去獲取辦學許可證呢?而其他的教育機構就不需要辦理辦學許可證呢?然而,依據《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還有終止,都得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不過同時要留意的是,審核、批準、注冊以及備案是全然不一樣的,審核、批準、注冊歸屬行政許可,然而備案卻不屬于行政許可。但筆者覺得,在該相關條款沒有明確規定其他教育機構適用備案制的情形之時,不能理所當然地得出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不需要行政許可的結論。 標點符號可略調,但表達仍是極艱難讀的。 。然后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全文整體的文義表達情況,除了第二條當中表述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之外,別的所有條款全是以“民辦學校”來進行表述的,所以呢,筆者比較傾向于這樣認為,在《民辦教育促進法》所處的語境里,“民辦學校”這個詞是把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都涵蓋在內的,那么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給出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其他教育機構同樣是需要通過行政審批獲取辦學許可證才能夠設立以及辦學的。
在上述所做分析的基礎之上,還得進一步去明確,其他的教育機構究竟要不要去辦理法人登記證呢,依據《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來看,民辦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都是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并且民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要么登記成為非營利性法人,要么登記變成營利性法人,然而卻不可以登記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機構。
在此情形下,筆者趨向于持有這樣的看法,在本案里,名叫水靈子的舞蹈培訓,不但需要前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那兒去辦理辦學許可,而且還得去相應的法人登記機關獲取法人登記證。由于針對成人的各類培訓機構的法人性質不存在限制,所以,針對成人的各類培訓機構能夠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法人,也就是,就登記為公司法人就行。
不具備辦學許可證的成人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簽署的合同,效力如何呢,此其一。法人登記證沒有的成人文化教育培訓機構所簽合同,可否生效呢,此其二。
明確了上述兩個問題后,基于本案例主要事實,案涉合同主體一方夏*,僅以其個人成立的、不具備辦學資質的新建區水靈子舞蹈服務咨詢部,與王*簽訂了培訓合同,結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該培訓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于此,筆者要補充表明的是,鑒于案涉合同是針對成人的文化藝術培訓,屬于非學歷教育培訓合同,所以,該合同所關聯的爭議同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通過對以上三個問題的理解,以及進行的分析,這僅僅是筆者個人的觀點,對于那些對此有著關注和思考的同行,還請多多給予批準指正。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所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為,具備于下規定內所列條件之民事法律行為,方為有效,這些條件分別是: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手續,變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于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中,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這二者,當具備法人條件之時,自批準設立之日期開始,或者是自登記注冊之日期起始,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并非國家財政性的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沒有作出規定的,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育的法律執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二條,舉辦那種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以及舉辦實施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還有舉辦實施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權限去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這類民辦學校,以及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那種民辦學校,就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進行審批,并且還要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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