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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8日11點28分,國家稅務總局于2005年12月發布的那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也就是國稅發[2005]200號所對應的,以及財政部于2006年2月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也就是所謂的“新會計準則”,它們分別是從稅法和會計這兩個方面,對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以及會計處理,做出過相關規定的,然而呢,這兩者的規定卻還沒辦法可以去滿足現實操作的那種要需求,一般情況下而言。企業是會以會計利潤作為基礎來預繳所得稅的,完了是以稅法規定為依據去匯算清繳所得稅的,所以呢,企業匯算清繳所得稅額常常會跟該年度已經繳納的所得稅額不一致,因為匯算清繳是處在次年的1這一到這4月這個時間段的,在這個時候,上年度有關收入、費用、成本賬戶通常已經結賬沒余額了,所以企業就不可以再按照正常的那個核算程序去對損益賬戶進行調整了,對于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的會計核算問題,本文列舉了幾種可行的方法并且進行了簡要探討,一、年終結賬前要自行調整,新會計準則是從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的,還鼓勵了其他企業去執行。
對于小企業而言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其業務相對簡單,且重復情況較多,會計人員對因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不同所造成的永久性差異以及時間性差異極為熟悉,無需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去提供進一步的證據,所以能夠繼續采用應付稅款法,在年終結賬之前直接進行調整 。情況如下 :A公司在2005年時,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所得稅稅率是33%,不存在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彌補虧損,企業沒有工會組織。會計人員經過計算得出 : 其一,全年實際發放工資70萬元,而計稅工資為48萬元 ;其二,實際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總計12.25萬元,其中工會經費無法扣除,稅前可扣除的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為7.44萬元 ;其三,營業外支出涵蓋稅收滯納金及罰款1萬元 ;其四,投資收益包含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 ;其五,企業在前三季度已經預繳所得稅30萬元 。企業依據以上資料進行計算得出,應納稅所得額 =利潤總額 +納稅調整增加額 -納稅調整減少額 =100 +(70 - 48)+(12.25 - 7.44)+1 - 5 =122.81(萬元),應納所得稅額 =122.81×33% =40.527 3(萬元)。
倘若企業運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費用,那在 12 月份結賬之前應制作的會計分錄是:借方記所得稅 105273 元(405273 減去 300000);貸方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05273 元 。另外,要是匯算清繳發生于新年度建賬以及年報報出之前,也能夠采用此方法 。在這種情形下,因匯算清繳產生納稅調整進而調增或調減所得稅,應視作報告年度當年發生的會計事項來處理:要調整報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以及應交所得稅,還要依據結轉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登記報告年度總賬以及明細賬,接著按照調整后的總賬和明細賬的余額或者發生額,編制報告年度的會計報表 。這種做法的優點在于契合權責發生制原則,能夠確保本期的收入以及成本費用(含所得稅費用)都在本期賬簿里得以反映,致使賬簿和報表保持一致,增強本期賬簿信息的相關性、可靠性 。并且,省去了下年度調賬的繁雜工作,讓賬務處理更明晰 。實務當中有許多小企業采用這種方法來核算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 。但是,這種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僅適用于規模較小、業務簡單,或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事項較少的企業,而且需要會計人員具備豐富的經驗以及較高的專業素質,才能夠駕馭本企業的會計工作 。
二、在下一年度直接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部分企業在年度會計報表報出以及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報送之后,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經自查或稅務機關審查,存在漏繳企業所得稅事項,對于少繳或多繳的所得稅,一些中小型企業(會計報表無需對外公開,使用面極窄,僅用于經營管理和報稅)根據重要性原則,采用簡化會計處理方法。這些中小型企業,雖結賬前未完成所得稅調整,卻未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核算,直接沖減“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接上例,若A企業與稅務機關對已計入會計利潤的10萬元所得稅優惠問題存爭議,處于復議階段。企業2005年12月已按會計利潤預繳所得稅,2006年3月底上級稅務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認定此事項中6萬元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3月底進行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調整額=(70 - 48)+(12.25 - 7.44)+1 - 5 -(10 - 6)=18.81萬元;應補繳所得稅額=18.81×33%=6.2073萬元。
寫會計分錄像這樣:借記利潤分配——沒分配利潤達62 073元;貸記應交稅金——要交的所得稅62 073元 這種簡化處理辦法有理論依據是重要性原則,期末補交的所得稅不會對決策造成重大影響,由于從“應交稅金——要交的所得稅”賬戶依舊能夠體現所繳納所得稅的金額,而且會讓年終賬表保持一致,在實務當中,對于這種簡化處理辦法,于稅務核查以及報表審計進程里通常也不要求當作差錯去調整,另外,好多小企業采用此辦法處理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 三、當作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來處理 跟著會計制度、會計準則持續完善,財務會計原則跟稅收法規在所得稅方向的區別變得越來越大,產生的差異也越來越多,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作量跟著增大,對規模大、業務眾多的企業,或者跟稅務機關產生納稅爭議的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沒辦法在12月份報表報出以前完成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而致使本年度最終要繳納的所得稅跟預繳所得稅不一樣,在本年度已結賬新年度建賬之后,沒辦法把其差額計入本年度,唯獨在下年度賬簿里體現,為了把它跟下年度的所得稅費用區分開,得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來體現。
將納稅調整當作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來處理,這種處理方法的理論基礎是,納稅調整屬于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然存在,且在資產負債表日后才得以證實的事項,也就是說在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所得稅費用以及應交所得稅的數據已然不再可靠,需要依據新的證據對其展開調整 例:某公司一共有職工30人,前半年發放工資18.4萬元,工資費用超出稅前扣除標準4萬元,后半年發放工資26萬元,按照新計稅工資標準1,600元來計算,下半年并未超標,實際發生的折舊費用25萬元,依照稅法規定可抵扣的折舊費用是20萬元,假定除了上述調整事項之外,不存在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6年度實現的利潤總額為191萬元,1至12月已經預繳所得稅48萬元,該公司在2007年3月5日完成了對2006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稅率為33% 在2007年3月5日完成對2006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時: (1)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2006年度應交所得稅額=(191 + 4 + 5)×33% = 66(萬元);2006年度尚未確認的所得稅費用 = 66 - 48 = 18(萬元)。
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壹拾捌萬圓整;貸方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壹拾捌萬圓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壹拾捌萬圓記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壹拾捌萬圓整. 依據上述日后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針對2006年度的年度會計報表作出如下調整:調增利潤表的“所得稅”項目拾捌萬元之數,調減凈利潤拾捌萬元;調增資產負債表“應交稅金”項目拾捌萬元,調減未分配利潤拾捌萬元,倘若已經完成分配,亦需計算調整盈余公積等項目. 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2006年度應交所得稅額等于(壹佰玖拾壹加肆加伍)乘以百分之三十三等于陸拾陸萬元;2006年度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等于伍乘以百分之三十三等于壹點陸伍萬元;2006年度的所得稅費用等于陸拾陸減壹點陸伍等于陸拾肆點叁伍萬元;2006年度尚未確認的所得稅費用等于陸拾肆點叁伍減肆拾捌等于壹拾陸點叁伍萬元,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壹拾陸萬叁仟伍佰圓,遞延所得稅資產壹萬陸仟伍佰圓;貸方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壹拾捌萬圓。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十六萬三千五百元;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十六萬三千五百元。因為二零零六年已結賬,所以不能再次調整該年度的賬簿,此分錄需記入下一年度三月份的賬簿。要是年報尚未報出,依據上述日后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方式,對二零零六年度的年度會計報表作出如下調整:調增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項目十六點三五萬元,調減凈利潤十六點三五萬元;調增資產負債表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項目一萬六千五百元、“應交稅費”項目十八萬元,調減未分配利潤十六點三五萬元。要是已經進行了分配,還需要計算調整盈余公積等項目,并且調整三月份報表的期初數;要是年報已經報出,調整下期相關項目的期初數額,同時調整三月份報表的期初數。這種處理方法是以所得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會計準則以及相關會計制度作為依據的,基本符合相關規定。但是,它存在不足之處:因僅調整報告年度的報表,卻不調整報告年度的憑證與賬簿,如此便導致賬表不一致,違背了會計核算程序,也就是根據賬簿和憑證來編制報表的原理,進而無法進行賬表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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