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規定如下: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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